检察院存疑撤案和不存疑撤案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7 20:12:30
法院认定刑事案件无罪,发回检察院重新起诉.检察院做撤案处理,但有存疑和不存疑两种,请问有什么区别?尽量争取哪一种比较好?

存疑撤案和不存疑撤案并不是一个正确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规定中与之最接近的概念为酌定不起诉何存疑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情节轻微;
  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其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案件经过补充侦查,这是程序条件;
  二、证据不足,这是实质条件。由于对“证据不足”涉及人的主观认识和判断,实践中有时难以确定,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不起诉”而不是“应当不起诉”。但“可以不起诉”是一种倾向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原则上应不起诉,特殊情况下,如被告人涉嫌罪行严重、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因素,也可以提起公诉。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存疑不起诉、酌情不起诉以及2此补充侦查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建议争取酌情不起诉,也就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不起诉的
其他的如证据不足不起诉、2次补充侦查不起诉的,检察机关如果发现新证据,仍可以再次起诉
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至3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