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帮忙!各位好心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23:52:53
2008年4月我买了一份车险.是汇成洋公司介绍我与太平洋公司买了一份全保车险的.当时是以汇成洋公司做为投保人买的,挎单位名义买的.现在车被盗了!太平洋公司以车险中特别约定中:保险车辆行驶证车主为个人,保险车辆实际为企业非营业用车:如出险时车辆的使用性质与保单约定不相符,侧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赔.请问这个官司能打吗?

就我所知,现在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是这样规定的,行驶证上所有人是个人,就不能保公司,太平洋不晓得哪个业务员给你办的,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我估计你要打官司很难赢的,你可以咨询下律师。
或者你可以想想当时你买保险的情况,有没有可能是别人误导你买下的保险

保险公司所谓的“特别约定”属于合同上的格式条款,这种条款单方面减免了制定合同一方的责任,原则上是无效的。

在你们投保的时候,如果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公司没有特别说明这些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这个官司可以打。准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