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7:38:30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其中的一年是除斥期间么?为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如果单看第一百九十二条,会觉得“一年”是除斥期间,但结合第七十五条来看,会觉得这“一年”更像诉讼时效,而第七十五条提及的“五年”才是除斥期间。

那到底该怎么理解呢?
1楼:那后面的“五年”又该怎么理解呢?也是除斥期间?

3楼:你的意思应该是指“五年”针对的是“应该知道”这种情况的。也就是说行为发生2年后你才知道,那么除斥期间是第2年到第3年;而在行为后5年,那么无论你是知道还是应该知道,撤销权都消灭了,对吧?
但除斥期间本身就意味着某种权利的彻底消灭,1年即除斥期间。所以我觉得你说的“如果过了五年你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就彻底不能再提了。”理解应该按我上面的理解吧?但表达不是很准确。

4楼:本人理解两个应该都是除斥期间,不应该是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是除斥期间。而且是不可变期间。五年的意思就是说,如果过了五年你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就彻底不能再提了。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五年内的某一天你知道了这个事情,那么可以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过了五年,就不能适用了。

一、合同法中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

撤销权的时效历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说。除斥期间是法律为形成权设定的行使期间。所谓形成权,是指因单方民事行为即能引起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权利。

主张撤销权时效是诉讼时效的观点认为,撤销权是请求权,即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不可以自行撤销合同,故撤销权的时效应为诉讼时效。主张撤销权是除斥期间的观点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有诈害行为的,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因此撤销权时效,属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和五年。债权人知道撤销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为一年。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自诈害行为发生之日起,为五年。期间届满,当事人撤销权消灭。

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2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五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一年’期限为不变期间。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一年’期限的性质存有分歧。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五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一年’期限是不变期间,因此,该条中的‘一年’期限应当属于诉讼时效,对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持肯定态度。

拓展资料

一、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都可以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然二者却有质的不同,主要为:

第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无需事事由法律特别规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围的请求权,均可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需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未做特别规定的,当事人不能援用除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