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13:34:21
有点搞笑哦 我怕我老公做对不起我的事,想让他写张条子说如果做了对不起我的事就给我经济补偿 不知道到时法院会不会认可这样的条子呢 嘿嘿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的问题,基本上答案是肯定的!各位楼上的解答,结论也是正确合理的。

  鄙人认为:楼主的问题是要求法院支持(楼主所谓的“认可”)载明有“经济补偿”的条子的法律效力,关键是要看法律依据!

  1.楼主提出的“我老公做对不起我的事”,这类事(楼主所担心的事)应当仅限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只要违反这一法定原则的行为,既可以认为是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所以,楼主要求老公承诺不做“对不起我的事”,最好书面确定为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事)”,如果超出这个范畴,要求法院支持,则难以成立,也不合情理!

  2.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婚姻法学原理来看,法律是支持无过错一方对于造成离婚有过错的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所以,假如(纯粹地假如)楼主的老公做出了违反婚姻法的、有过错的行为(“对不起我的事”)的话,楼主要求老公按照事先写出的书面承诺(即条子)予以经济补偿,应当是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矛盾的,通常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但是,有一点需要补充说明。如果楼主与老公的婚姻是书面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话,则前面所说的“条子”上载明的、对楼主的“经济补偿”,当然可以有实质意义(指经济上的),相反,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这种“经济补偿”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实质意义,因为,毕竟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未离婚)、且夫妻财产共同共有,这种“经济补偿”只不过是换了个“口袋”装着而已,名义上“补偿”在楼主的名下,实则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区分开来。
  当然,如果因“老公做对不起我的事”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纯粹是法律上的假设,无意贬损楼主的婚姻质量)的话,这张“条子”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