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决定书做出后应多久送达到双方当事人手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6:48:37
我被一个流氓打了,这个流氓在20年前截过肢要,现在要拘留他,拘留所不收,说是残疾就是严重疾病?我把问题反应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坚持对他拘留,但当地派出所却不执行,每次拘留时让这个无赖躲在医院里住个几天,就这样,这个无赖一直逍遥法外。今年4月做出的治安处罚决定,现在再次拘留他,他要求行政复议,理由是说当时公安机关没有把治安处罚决定书送到他手中?各位高手,大家看看这里有什么问题?
各位高手,现在我应从哪里入手讨回我的正义。是市法制办公室还是派出所?派出所和分局应该是多人参与暗葙操作,并勾结市法制办公室的 某不法办案人员。我应该从哪入手?

一、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你不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只是利害关系人,公安只要有行动,你举报他们不作为就有难度。
二、行政处罚有一套程序,没收到处罚决定书是可以提异议,法律并没有规定多少时间作出处罚决定,因为处罚也需要收集证据,这个时间不好限定。
三、你怀疑是暗箱操作,我告诉你一个情况,实践中很多生活不能自理的违法者,拘留所 看守所乃至监狱都不愿意收。因为是给自己找麻烦。
四、你这么渴望他被拘留吗?行政拘留不过15日,你能处多大的气?造成人身损害你可以起诉他,轻伤你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治安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时间,按处罚种类、程序以及当事人是否能够联系等情况来确定。如能够当场送达的,应当当场由当事人进行签收。
  2、无法当场送达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送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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