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属于合同失效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9:50:27
我家现在住的小区因为对物业管理费问题产生了些纠纷,请教达人帮忙分析。具体事情如下:
签合同时,合同写明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缴纳,其中0.4元由开发商缴纳,业主实际缴纳0.8元。并且双方签订了合同。一年以后,物业管理单位声称:当初签署的合同由于打印时出现错误,少打印了一句他们所谓的关键的话:“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缴纳,其中0.4元由开发商缴纳,业主实际缴纳0.8元。(为期一年)”也就是说他们说打印时少打印了“为期一年”四个字。但是这四个字的关键在于交多少钱,而且合同其他的东西都没有错位,偏偏这么关键的一个应该交多少钱的话少打了。并且合同签署的时候,双方都没有对此有任何质疑或者疑问,顺利的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而现在物业管理单位却说叫我们按每月每平方1.2元交,请问这样做在法律上该怎么解释呢?也就是说他们这样合法么?

物业管理单位声称当时因为少打了(为期一年)四个字,这个合同可以视为无效的合同。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么?

没有法律依据,打错了就是他们自己的问题,还是按照原合同。合同的成立只要要约和承诺两方面,你既然双方都签字盖章了,合同就是有效地,这个最多就是重大误解,而且这个也不算关键,所以他们的说法是不合法的,你们就按照原合同交物业费,如果物业不履行义务,你们就告。

没有法律依据的。

不会视为无效,原先的合同是依然有效的,后来物业的为期一年的说法,只能算做重新订立合约的请求或是变更合同内容的请求,不能导致前合约的无效,必须经过业主的同意才能重新变更合同或双方和议重新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