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单据要求中要求发票和箱单都是1正,提单中3正3副。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3:21:50
信用证附件中有此条款:one additional copy of invoice and B/L are required to be presented together with the documents for issuing bank's file USD10.00 will be deducted if extra copy of invoice and b/L NOT PRESENTED.请问是不是除信用证单据条款中所要求个给银行递交的份数外,我还需要在递交一份发票和提单copy件。情熟练的学者给于赐教?谢谢!
另外我还有另外的一个问题:就是信用证中要求BL中NOTIFY是B公司,而信用证的申请人是A公司。请问我INVOICE中的收货人是不是和BL中notifY保持一致。
那请问:如果信用证中BL要求的SHIPPER是我们公司但是只是名称,没有地址,那么发票中我们公司的抬头是显示全称还是也只是体现名称,不体现地址。还是之间没有关系呢?

附加条款的意思是需要提供一套复印件。如果没有提供,将扣10美金。
BL中的notify是B公司没有关系,因为notify是通知人,而不是收货人(consignee),所以notify可以是buyer(applicant),也可以是buyer指定的destination agent或者其他人,但是invoice的收货人(consignee)必须与applicant一致,否则买方无法报关。
shipper是你们公司,一般BL中都会打上全称和地址,如果BL中没打地址,但是全称与invoice中的一致,银行不会算做不符点的。现在的信用证实务,一般都不主张这种类型的问题做为不符点;但是在UCP500的时候,个别地区,会出现把单据中明显是因为书写错误造成的公司名称不符算作不符点。所以,安全起见,建议制单时更严谨一些,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one additional copy of invoice and B/L are required to be presented together with the documents for issuing bank's file USD10.00 will be deducted if extra copy of invoice and b/L NOT PRESENTED
一份副本的发票及提单得附加给开证行存档,如果这份附加的副本没有提供,开证行将扣除10美元。
在这一点上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第二个问题:发票里的收货人填开证申请人。

第三个问题:你的发票有公司地址与没地址与shipper关系不大。但地址要与L/C59里的在同一个国家。

除信用证单据条款中所要求交给银行议付的份数外,还需再递交一份发票和提单的复印件件one additional copy of invoice and B/L。这个银行是用来备案的for issuing bank's file。没有寄的话,就扣除10美金。
INVOICE中的抬头人就是付款人,通常做成进口商(申请人)。若另外有要求做成第三方,也可以照办。
BL中通知人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若没有规定的,此栏可以不填,即使填了内容,银行可以接受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