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会计分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2:06:08
由于别公司向我公司借用变压器用电,以及本公司用于施工需要用电,因而用电量增加,增加部分不属于本公司的生产用电,现税务局要求转出非本公司生产用电的电费进项税额,别公司借用电期为07年12月-08年6月份,其中今年1月2月4月的电费发票没有认证抵扣,3月5月6月的发票认证抵扣了,现在要求做把未抵扣的进项转出,3.5.6月抵扣了,但属本公司生产用电的进项税额也转出,应该如何计提电费,及如何转出进项
我个人做的会计分录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所以请教大家,帮帮忙
我的会计分录如下,希望大家给指点一下
计提电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公司 22240.02 (含税)
在建工程 24286.64 (含税)
制造费用 13467.4 (不含税)
管理费用 708.80 (不含税)
贷:预提费用-电费 53942.57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6760.28
注:税额计算: {(22240.02+24286.64)/1.17*0.17}=6760.28
下个月取得电费发票,但未抵扣时
借:预提费用-电费 51497.12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8754.51
贷:现金 60251.63
电票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944.23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外 1944.23
注: 发票进项税额 8754.51 - 非生产用电转出进项 6760.28 = 1994.23
假如本月发票没进行认证抵扣的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1894.52
管理费用 99.71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1944.23
应分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预提基数做分配标准)
制造费用:(13467.4/13467.4+708.8)*1994.23=1894.52
管理费用:(708.8/13467.4+708.8)*1994.23=9

一、原凭证红字冲回
二、1、2、4月未认证不存在进项税转出,按实际使用数分别进行核算
三、3、5、6月已认证抵扣部分先全额分摊,分别计算出应收及各成本项目数,并分列价、税, 然后将别单位、本单位在建工程应负担部分的进项税额从已认证的进项中转出。即 借:其他应收款
借:在建工程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转出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即当期增值税留底或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