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律帮助 私吞业主停车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4:27:21
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向我们收取了1000元停车费用,只有收据,没有发票,也没有合约,也没有管理,只在小区空地用黄线画了框写上车牌号码.外来的车没有登记,乱进乱停,我们交了钱的位子总是被停掉.找业主委员会,他们就推脱.现在干脆关门见不到人了!打电话问,说是转交给物业了,可是物业说压根儿没有拿到钱.据说业主委员会的人自己把钱自己吞了,也不管我们车是否能停.反正是能骗到几个业主去交就骗.现在关门走人.我该怎么办?我只有他们的一张收据!而且他们签字的那个会计已经辞职不在了!怎么办?我该怎么办?联合其他车主做些什么才能争取到我们该有的利益?要么退钱,要么给个说法.(后来才知道业主委员会是没有权利收取这费用的)

1、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使用公共场地的车辆进行收费。法律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业主委员会收取费用可以开具收据,不需要开具发票,因为业主委员会收取的费用用于小区的公共管理,属于代收代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如果一定要开具发票的,业主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但是税费由业主自己承担,以免减少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
3、业主委员会应该定期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业主大会也可以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并对业主委员会的收支账务进行审计审核。
4、业主委员会成员或会计的变更应该办理财务和档案移交工作。业主和业主大会可以依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的有关规定,要求有关人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来要求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5、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做好车辆的管理工作,不能因为是业主委员会收取停车费就拒绝对车辆进行管理,但是停车费应该向物业公司移交必要的管理成本。具体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业主事务咨询专家刘生敏

业主委员会在我国一般是不具有被告的资格的,因此,如果您能够确认钱是被业主委员会的人拿了,您可以起诉收钱的个体(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您的钱是被非法收取的,有利用业主委员会名义诈骗的可能性)。收据也是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对方收钱的事实。现在的问题是,您所说的会计已经不在,你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提供会计的联系方式,或者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让法院来促使他们提供!
您也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