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合资前的债务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2:27:02
A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现金收购一家矿业企业B公司的60%股份,达到控股的目的。收购款直接打在B公司原股东个人的银行卡上,并由合资后的B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企业资产中含有此次评估增值的矿业资产2000万元,其原始取得成本是200万元,但是款项一直未付。即,这200万元的资产和负债匀合法有效,但在投资评估前也一直未入账。
进入2008年,需要偿付这200万元,问:这笔债务该由B公司原股东承担,还是由合资后的企业股东共同承担?
我觉得全部由新公司承担不妥,因为A公司已经将此矿产增值后的转让款即1200(2000*60%)万元直接付给原股东了。也就是说,当初A公司应付的转让款应为1080 ((2000-200)*60%)万元,即实际多付了120万元,这120万元应由原股东承担,而新公司应承担余下的80(200-120)万元。
呵呵~~心里还是没底,敬请讨论!

如果把问题引申一下: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7年6月30日。在当月(6月份),B公司故意多提了100万元的“应付工资”进入了存货成本,评估人员将存货的账面价值作为最终的评估价值。问:B公司的行为会有什么影响?

当然是B公司原股东承担了,合资前的债务当然是原股东承担了,合资后公司是负担合资后发生的业务的。而且A公司收购的60%的股份必然包括了这评估增值的2000万的60%了。

继承原企业资产的公司,同时继承原企业的负债,所以该负债有合资后的企业承担。

应有合资后的企业股东共同承担!
因为A公司在收购B公司时就应充分考虑到B公司的资产,负债问题!
并且A公司已达到控股(百分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