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关于农村占地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2:11:16
我们这里是国家占地 可是镇里到现在也没给大家分钱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 按规定应该怎么办呢 ?以前就是占地 很长时间都没有分下来 有一次还是就分给了一部分人 这样做合理吗 我们应该怎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现行法律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偏低,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就永久性取得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种补偿标准和方式,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远低于农民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保障标准,不能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传统体制下解决就业的非货币性补偿的替代功能在现有补偿标准中基本没有体现,造成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土地征收过程中,有很多书面的证据,如政府征地批文、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听证会纪录、土地承包合同等。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却拿不出证据,往往很被动。不要一味往各级政府上访,跑冤枉路,还浪费大量的精力。

诉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