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有很大的关联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0:37:14
我在08年4月5日的时候跟公司业务员外出跟单送货,在下午1点左右出了车祸,本人受伤住院.现在劳动局已经做出我的交通事故为工伤事故,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为十级. 现在我就我受工伤一事要求公司工伤赔偿向劳动局提出劳动仲裁,劳动局确说要我把我交通事故的一事先处理完以后才可以就我要求工伤赔偿一事向劳动局提出仲裁.可是在交警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确制作一份调解协议,上面明确的写着要求我本人承担一切责任,承担我本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汽车修理费等等一切费用.要我签字.这合理吗?如果劳动局以我的交通事故没处理完就拒绝我要求工伤赔偿一事申请劳动仲裁合理吗?

交警队的做法当然不合理,并且其无权强制你签字,你就放心的拒签好了,且不要被他们说些什么所威胁,因为调解必须是自愿的
你可以等交通事故处理之后再申请劳动仲裁

你说的工伤车祸,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是否可以同时赔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论上就是说: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劳动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又可以向单位请求工伤赔偿。
2、但各地执行不太一样,目前北京的政策是不能拿双份的,工伤实行补差的原则。京高法发[2007]11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 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你们可以根据你们当地的情况,要求交通事故赔偿的时候,同时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不过一般各地执行的都是差补原则,等交通事故处理结束以后,才能进行工伤认定,没有交通部门的事故认定及相关手续,工伤部门是不会受理的。

两者可以同时进行 ,既然伤残鉴定已经出来了,交通事故不影响你申请仲裁

只要能证明是在工作期间内受的伤即可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是否处理完毕并无必然联系。当然,如果交通事故能处理完毕,能有利于工伤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