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诉中反诉的抗辩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3 03:08:18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涉及反诉的内容总共三个条文——“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反诉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案件审理中反诉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以说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反诉制度的全部内容。
  从这个角度上说,我国反诉制度在立法上是不完善的,不仅没有界定反诉的概念,条文也过于简略,所以就有关提起反诉的条件和审理上无疑会造成困难。
  因此,关于反诉的问题我也是从个人理解的角度上出发的。

  首先
  (反诉的概念。)“反诉”应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即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其次
  (反诉的抗辩关系。)可见,所谓“反诉”,是以本诉诉讼程序的开始为前提的;这样,反诉必须发生在本诉的诉讼主体之间,即反诉的诉讼主体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即为本诉中的诉讼双方。称之为反诉,则请求人必须是本诉中的被告,即由本诉中的被告以本诉中的原告作为对方当事人而提起的新的诉讼请求。所谓新的诉讼请求,首先应当具有独立性——它是独立于本诉中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之外的诉讼请求,而这一请求足以启动另一新诉讼活动的开始;其次,此诉讼请求与本诉中原告的诉求必须具有关联性,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诉讼请求。本诉中的被告人是唯一的反诉诉求人,所以反诉也是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手段之一。
  本诉与反诉实质上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由于所具有的特殊关联性而同时进行审理。诉讼主体方面,反诉中的原告人即为本诉中的被告人,而本诉中的原告人在反诉中则为被告人;而二者都在相应的诉讼地位中平等的享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双方的权利并公平的承担相应义务,如举证责任的承担、审判过程中质证和辩论等。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要件没有作出规定,但一般而言,反诉的要件应包括:

  1.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3.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合并审理;
  4.反诉与本诉要有牵连关系;
  5.被告提起之反诉未被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