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02〕23号能否适用2007年施行的破产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16:58:43
法释〔200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该条所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请教:该法释能否适用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这部法律尚无新的司法解释。谢谢

1,法释〔2002〕23号适用于2007年施行的破产法。
2,法释〔2002〕23号原适用于1988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

3,现行《破产法》于2007年开始施行后,对于原1988年《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与新法有抵触的,则不再适用,但法释〔2002〕23号与新法不发生抵触,仍然可以适用。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审理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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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12月2日发布,1988年10月1日生效实施,2007年6月1 日失效。其中——
  第三十七条规定“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发布,2007年6月1日生效。关于破产清算顺序的规定,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