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情况离婚后孩子、财产分配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6:36:08
我姐和她丈夫有一个不到5岁的孩子,那男的有了外遇,要跟我姐离婚,还常为这个动手打我姐,但是我姐舍不得孩子,她一个月工资1000元,那男的在1万元左右,两个人都想要孩子
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孩子、财产会怎么分?
如果我姐有那个男的外遇证据等等条件下,会不会对法院判决时对孩子或财产分配有利?

非常有利,向你所说的你姐那个禽兽丈夫有外遇,还动手打你姐,你只要有证据,那你姐的那个丈夫就是过错方。
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规定的范围很容易误导婚姻双方当事人走向极端。按照一般人的思维他们会认为:只要我没有重婚,也没有与他(她)人同居,更没有暴力倾向和遗弃等问题,其它的随便我怎么样都行。比如:你不听我的话,我就对你哭,对你闹,到你单位找你领导同事出你洋相。丢你人,直到你底头向我认输,满足我的要求。再比如:到处传扬诽谤你,让你在人前抬不起头,你给我讲大道理我不听,你又拿我没办法,你若打我,我就告你家庭暴力。最后你还是要乖乖的向我求饶。以上所举事例,在我们周围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明明是极具破坏婚姻继续的前因,但是我们在新婚姻法第46条的简单规定中却找不到相应的惩罚依据。这就势必造成许多受害者和无过错方要白白的忍受这种痛苦,而没有限制和惩罚的利器。同时也造成一部分素质低下的婚姻当事人逍遥法外,久而久之再去影响他(她)人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对社会和婚姻健康造成极大的隐患。若是受害人在法律上得不到相应的支持,在倍受煎熬后忍无可忍走向极端,用违反法律的手段私自报复和发泄心中的不满,那就又对社会治安埋下了重大隐患。
(二)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认定范围不够完善,同样仅用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内容来限定,是不够完善的。
1、损害赔偿范围的局限性
难道除了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就要忍受来自规定以外的各个方面的伤害和痛苦吗?从人身权利的角度来考虑,显然是不应该的。婚姻双方的当事人首先是自然人,也就双双享有公平的人身权利,不应该因为双方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淡漠了各自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人类社会的各种努力,都是为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作为个体的人,其生命与健康是生存的第一要素,因此,生命健康权成了法律赋予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不仅民事法律,而且刑事法律以及其它的部门,法律都切实保障了公民生命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比如:婚姻当事人一方因个人素质低下,经常性的对婚姻当事人另一方运用无理哭闹、砸摔日常用品等愚昧手段,来达到自己的某些个人私欲,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