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1:22:27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里的“应当予以照顾”是应该多分遗产的意思吗?

“照顾”很难解释。
举个极端的例子。父母死后,留下遗产。分别是一堆字画,可升值;一间店铺,须经营,两者价值相当。其有二子,一子残疾,一子健全,且酷爱字画。现政府考虑到残子无法自立,不能经营店铺,遂与其兄弟协商,将字画全部给他,以示“照顾”。
所以“照顾”不是说一定要多给,即使多给,也没有量化标准,多给一块钱算不算“照顾”呢?

可以这么说。但如果此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虐待或者遗弃的话,那就没有遗产可分了。

经继承人协商的可以分配不均等,也就是多分或少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