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规定辞职需要理由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3:05:08
我在中国人寿工作,2008年6月入司,在入司前交1000元的保证金。人格有志,现在我不想再做这份工作了于是提出辞职,经理不允许。
请问我辞职经理有权利不让我走吗?我如果硬是要走,她不肯我走可以起诉她吗?

新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说明个人提出辞职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你不想做了,就可以提前30天(试用期3天)打个书面报告向公司通报你要辞职,然后等30天后就可以离职了,批准只是公司内部的办理离职的手续而已,并不是法定流程,批捕批准都无所谓。公司没有权利不让你走,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免费的)起诉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收取保证金也是违法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或者个人发展需要等提出辞职,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理由。
       因此,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时,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以证明确在30日前曾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书面辞职的通知。

  

你签合同的时候内容有什么限定没有,如果没有的话就就可以不理会了,你不要保证金了,她没权利不让你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