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02:57:45
被告人丁三,男,18岁,中学生。2006年8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丁三到其同学赵文(女,时年17岁)家中写作业,趁赵不备,用事先准备的绳子猛勒赵的脖子,致赵昏迷后实行强奸。在行奸过程中,赵文苏醒并极力反抗,被告人丁三即用双手猛掐赵的脖子,致赵窒息死亡。被告人丁三先将赵的尸体藏入大衣柜中,然后打开赵家液化气阀门,点燃一支香烟,企图引起爆炸焚尸灭迹,最后逃离现场。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前,合议庭有两名成员认为,此案手段残忍,社会上影响较大,被告人丁三此次犯罪,是由于看黄色录像所致,该案对群众特别是对中学生有较大的教育意义,应当公开审判。丁三所在的学校也要求让丁三同班同学到庭旁听,以便进行一次活生生的法制教育。该合议庭的审判长认为,本案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宜公开审理。但是,由于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后,决定在有限范围内公开审理。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论述:
(1)本案在审判原则和程序上有何错误?
(2)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首先,要判断案件性质
丁三犯有的罪行:第一是强X罪,第二是故意杀人罪
然后,判断案件审理问题
丁三虽然年满18周岁(你案例的提供),但是其仍然是在校学生,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在校学生犯罪的审理,应当遵循保护学生的权利,本着挽救和教育的态度,应当不公开审理
因此,本案的错误在于:公开审理并邀请其学生旁听,这违背相关法律精神
正确的方法:采取不公开审理,保护丁三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