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2:18:21
我是2003年9月在该单位工作的,该单位是属于学校后勤,从03年开始到07年8月都是和该单位后勤集团签的劳动合同,9月份开始学校为免除一些责任把我们这些外聘员工移交到一个人力资源公司,我们就和这个人力资源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也就是到08年9月30日,但是由于签合同当日出差由单位领导代签,我从来都没有看到过合同,8月初单位领导突然说单位要解散了,一直到9月13日我才收到书面通知,但是通知上写的是8月3日就终止劳动合同,并且9月份也没有帮我交保险,我想问问这个合法吗?如果不合法又请问单位有哪些方面做的不对?还有我能得到劳动法中所规定的每工作满一年就应当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的条件吗?补充说一点,我整个8月还是在单位上班的。

首先肯定不合法!你可以先到当地劳动保障局投诉!如果不行你可以根据《劳动法》起诉!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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