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 50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6:24:01
本人2006年9月进入苏州工业园区一家公司工作 直到2008年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现在(2008.9)公司因需要裁减人员。由于没有正当理由,公司公告上说明我的职务被另一个人代替,但是他们说没有让我走人。。。这算什么?他们是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我该如何索赔?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1280元 从2008年6月开始公司也没有了加班费。 乐观估计可以得到多少补偿?需要细节我会补充。

估计给你5000多吧。不过他没开除你啊。你就每天去公司照样那工资、。

这要打官司的,赔偿多少是双方协定的并没什么界限的.

你找工业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问一下吧,电话66680677

劳动试用期最长是6个月,过了6个月试用期,公司还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话。被雇佣人员有权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商定合同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如果要裁员应该严格按照劳动法第27条相关程序进行,符合经济裁员资格方可裁员,对所裁人员进行合法的经济补偿。你公司裁你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建议先进劳动争议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