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时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还要重新举证、认定行为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06:58:16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人身伤害赔偿案认定责任的重要证据,不需要另行举证。但赔偿案的关键证据是医疗诊断、医疗费用单据、误工损失等有关赔偿数额的证据。

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上面盖有公章,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责任的重要证据,法院判决基本上就是依据这个。但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能证明行为责任,不能证明别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费等各项赔偿项目还是要你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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