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在医疗期间没有病假工资!请问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7:21:24
我母亲06年11月份进广东省云浮市一家不锈钢厂从事抛光工作,签了劳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都在厂里,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今年6月10号厂里组织体检,查出我妈患有肺结核,现还在吃药治疗,检查出患病之后就向厂请假至9月10日,9月10日又向厂里请假3个月。同时向厂里申请医疗期3个月的病假工资,厂领导拒绝支付3个月医疗期的病假工资,现准备就病假工资引起的争议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进厂差不多两年厂里除了工伤保险之外其他保险都没有给我母亲缴纳,请问以厂里未给我母亲买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可否在仲裁中向厂里要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没有给我母亲缴纳的社会保险可否也在仲裁中要求厂里补交?

1.合同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可以要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厂里补交了社会保险,就得不到2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有效。保留在此上班的证据去劳动局申诉

不合理的。要按以下标准给工资

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根据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按下述比例支付
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 80%;
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
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病假期间工资计算基准: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

可以辞职并要求补偿,按劳动法应该给双倍的补偿,社会保险也可以要求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