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事故,该让谁来负责受伤的民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2 22:21:28
今天一个朋友打电话跟我讲说他爸爸在工地出事故受伤了,让我帮他查一下有关问题该让谁负责。我不知道去哪里查询,所以只好来这里求助于各位高手了!!事情是这样子的,他爸爸本来在一个工地上做工,可是这时,另个一个老板(为人去叙述方便,叫他B老板吧)打电话给他爸爸所在的老板(A老板),让派几个人过去支援一下,所以,他爸爸和另外几名工人就去了B老板的工地,可是却在B老板的工地出事故受伤了,当场伤了两个人,这个朋友的爸爸就是其中一个伤员,现在已经躺在医院两个月了,去找两个老板,两个老板均不愿承担这个事故的责任,不愿出医疗费用,更别说什么补偿了,所以想请问一下各位,这件事,如果打官司的话,应该就哪个老板提起上述呢?请各位懂法律的高手指点一下迷津。(如为高手可加QQ381993910,(在线等候)为我指点一下,急~~谢谢~~

两个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发生事故的工地总承包也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A老板是雇主,伤者被雇主调到其他工地上工作是一种雇佣关系的延伸,伤者依然是A老板的雇员。这是雇员对雇主的一种劳务给付的转移。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雇主承担全部责任。

B老板是被帮工人,伤者是帮工人,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帮工人在实施被帮工人交付的工作时,遭受的人身损害,由被帮工人全部承担责任。

另外,一般来说,B老板只是包工头,而不是建筑公司,但是,正规的工程中必须有建筑公司,否则是不可能获得承包合同的,如果B老板只是转包的包工头,那么,非法转包的建筑公司在法律角度实际是伤者的用人单位,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但是实际给付劳务)。

因此,建筑公司承担对其承包的建筑工地的所有工人的工伤赔偿义务,不论是不是建筑公司自己直接雇佣,还是通过包工头间接雇佣的,均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这是绝对没有问题的。(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

第一个法律关系:工伤赔偿仲裁与诉讼

因此,建议伤者先在60日内向建筑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并向该建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如果建筑公司不理会,必须在60日内向建筑公司(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劳动纠纷与民事雇佣纠纷不同,劳动纠纷必须劳动仲裁前置,而且,诉讼时效中有一个劳动争议时效(60日),如果没有及时提起劳动仲裁会丧失胜诉权。

另外,在民事诉讼中还有考虑一个问题,就是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是2年,但是,对于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因此,不仅要注意劳动仲裁的60日时效,还有注意之后如果发生的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

第二个法律关系:民事雇佣、帮工诉讼。

对于A老板和B老板,由于他们之间的劳务派遣行为导致产生了连带责任义务。A老板基于民事雇佣关系,B老板基于民事被帮工关系都对伤者承担赔偿义务,而且这两个义务都是承担无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说,不论雇主A老板和被帮工人B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