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引资建房的会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23:17:54
类似BOT的操作模式,引资建好后,所有权归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归来投资的企业或个人,合约期满和企业(或个人)不再有任何瓜葛。
如果是企业,是否在竣工决算后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处理,事业单位实现现金收付制,又怎么作会计处理?

你这个问题比较难。以下为个人意见,仅限参考。
1,比较类似,但不能算是融资租赁。其一,融资租赁是在期满后(或75%以上),才转移所有权,你们那个是期间就转移了。其二,租赁期间收入(名义上的租金)是个不确定值,数值不稳定,无法作为租金收入,无法分摊成本。
2,长期应付款。。。保留意见。
3,事业单位收付实现制和企业权责发生制冲突很麻烦,所以一般事业单位禁止和普通企业发生关联。你的情况非常少见。
我认为,虽然麻烦,但却不复杂。因为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应该不会过多的遇到因为2种制度不同而发生的问题,即便发生了,也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处理。
“理论上”,以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处理。
“实际操作”,主要以“回避”为主。主要处理方为企业。

这是典型的以房换地好以地换房行为。事业单位有地,企业有钱,用钱盖房。相当于事业单位将地租给企业若干年,租金就是房子。企业使用土地,租赁费是房子。企业要交销售不动产税,事业单位交土地租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