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职,需要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7:29:06
我与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包括在三年内).试用期辞职合同中规定,需提前一天说明.
前两个月单位安排我们在各个部门学习,并为我们提供住宿和工作餐.
但两个月结束,单位却通知会被另一个单位合并,所以,我想辞职!
但不知道,我是不是要赔偿公司的培训费和食宿费呢?
我听朋友说,这属于岗前培训是不需要赔偿,可以随时提出辞职.
请问熟悉法律的朋友或律师朋友,是不是象我朋友说的那样呢!
谢谢!!!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天;两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尤其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可以随时通知单位,并且一般不需要承担因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5年10月10日 劳办发[1995]264号) 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问,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你朋友说得对,岗前培训无需任何赔偿。只有你们双方约定服务期的,有培训发票证明的,才会牵涉到补偿问题。食宿费是公司福利,更无需任何赔偿。你所要做的就是,写一篇书面辞职报告,三天后走人。如果公司在十五日内不予办理退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