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样的老板我该如何对待(合同到期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6:50:03
遇到这样的老板我该如何对待(合同到期问题)

我尽心尽责的为公司卖命3个月,却得到的是今天(26号)合同不再续签,24号合同到期。合同是补签的,也就是上个月27号,补了这三个月的(7月至8月的),且是那天是突然叫我签劳动合同的,我第二天由他们引导的签了(26号才知道公司工资也改革了,30元/天,且是论上班天数算的,但他们说不会变多少,所以我犹豫了。然后就是要签一年,)他们说先试试,我也是这个意思,所以签了。但没考虑到十一。。。。
虽然我早就猜到可能会有这个下场(接触时间长了,明白小公司的这样做法),而我也一直忍,苦点累点无所谓了,但接到通知还是有些震惊。1:无耻到这个程度了。2:我的尽心得到的却是这样的结果。
心里堵得慌,这样的公司让他这样下去么?(我也听过同时说过这个公司换人的频率很高),所以想治下这些垃圾。
自己也找了些资料,但自己并不专业,所以请你们帮下忙了。
以下是我自己总结的一些,不知道有没有用:
1:合同上有保密协定,但只规定了我们如果泄露公司信息将赔偿2倍工资。
2:劳动合同上没有写签订时间。
3: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再续签,本人却要续签,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我补偿金一说是否有根据?在那条里呢?我看网上说今年实行的,为的是鼓励企业续签合同。
4:社保还没给我们办下来,说是两个月后才能办下来,是这样的么?
5:对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工资是否应该立即付完,还是等正常发工资?
对于这样的公司我真的只能说是苦笑了,
好了 不多说了,说了来气,先谢谢你们帮忙了,看有什么办法治下他,钱无所谓了。

1,关于保密协议,如果单位有支付保密费,那么有效。
  2,劳动合同上应有签定时间,为用工之日(就是你开始上班的那天)。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有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4,用工单位应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保,可要求单位为你补缴。另外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相应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获得经济补偿。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三个工作日内付完。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你公司在你工作三个月后才补订合同,可以要求三个月的双倍工资。

别浪费自己时间了,重新找个工作吧。

建议您找当地的律师进行帮助。

因为你说的好像有点复杂,找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