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不是本人为什么可以领别人的物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4:54:39
在中秋前9/9日我朋友用EMS给我寄了盒月饼,9/12日邮局人员通知我去领.但因当时要外处,就推迟了两天.结果我9/16日去领的时候邮局人员跟我说,东西已经被XXX代领了,然后邮局人员立即打给XXX问此事.但那人说:我已经吃了,那我该怎么处理??EMS的东西可以随便领吗??是认识的就可以代领不用通知到收件人吗??
我朋友在寄的时候是有进行保价的,我是否可以要求邮局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服务标准 快递服务〉5.2.2.4的规定:
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
— 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 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
— 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
从上述规定来看,邮局人员未经你或者寄件人的允许,擅自同意他人代领是违反服务标准的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收款人兑领汇款,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代收人受收件(款)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汇款)时,应当交验收件(款)人和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由此可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没有查验和确认你的有效证件,擅自处理你的邮件(含快件——笔者注)是违法的。
笔者认为,不管你和XXX是否认识,因为没有你的授权委托,谁都无权以你的名义进行行为。邮局实质上是将你的快件交给了一个与你无关的人,应按快件损毁承担赔偿责任。你朋友可以在1年内持寄件单据向收寄局提出索赔申告,24小时内该局应签发〈索赔申告单〉,赔偿处理时限30个日历天(国内)或60个日历天(国际),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一、邮资赔偿。快件发生损毁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二、实物赔偿。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邮局在对你朋友给予赔偿后,依法可以向XXX追偿。
中国邮政是敢于担当的品牌,对你们的服务于法不合,应予赔偿,但有情可原。月饼寓意中国人的某种情愫,可笑的是XXX的人品。

你应该要求你朋友持发票单到发EMS的邮局要求赔偿.只要你未在收货票据上签字,邮局就不能提供收货证据(除非伪造).可以要求保价赔偿.这属于邮局的责任.邮局里当别人代领邮包时应先征求收货人的同意才行.货主推迟两天去领并无问题.
不是本人可以领别人的物品,那我岂不是天天可到邮局领邮包?.
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