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农民工死亡赔偿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5 16:35:51
2008年9月2号在陕西省工作时,附近好心村民(男,51岁)帮助搬运仪器,在搬运过程中不幸被仪器砸死,希望了解一下陕西省对农民工死亡赔偿的标准以及一些法律法规。谢谢!
有没有更详细的??谢谢!!

2008陕西省工伤赔偿标准

2007年陕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70元,年平均工资为21239元 。农民工基本工资按照所在城市平均工资为准。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个月×1770元=84960元
丧葬补助金 6个月×1770元=106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月40%×职工工资;其他亲属为30%×职工工资,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抚恤金总和不高于工亡职工工资)

一、你说的情况,不能以工伤赔偿。是雇佣关系的赔偿。
二、雇主承担全部责任。不论是帮工性质,还是雇佣关系,雇主和被帮工人都承担全部责任。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所谓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就是说雇员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雇主都承担全部责任,从法律的角度,就算雇员存在重大过失,也不影响雇主的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律条文: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雇主无过错责任)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被帮工人责任)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赔偿项目)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