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所购房产对方一直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2:58:47
10年前所购房产对方一直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未约定出卖方有协助义务,且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驳回了诉讼请求。
请问:
是否可以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条款错误提起上诉。胜诉有多大?想知道相关的法律条款。
本人认为:
1、合同中虽未约定协助过户义务,便协助义务是已生效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有相关条款;
2、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上诉人请求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时,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教相关专业人士给予指导!
本人无钱请律师、使钱给法官,只能自己想办法维权。

你可以不服判决,再诉至中级法院。

无钱请律师,你也得借钱请律师。花小钱办大事!
一审打输了官司就是因为没有律师帮你。法律这玩意儿很专业。

你房屋的问题总的解决阿,对不?
中院会给你一个相对合理的解决办法的。

法院有问题。你不应该败诉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