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人员能强行查个体工商户的帐本和电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8:18:14
请问大家,做为一个合法个体经营户,每月都交纳国税所的定额税费,也购置了税控机,为什么国税的人员,还要隔几个月,就跑来查帐本和翻电脑资料,告诉其没有,他们还要强行开收银台和翻电脑资料,并找到有类似的帐本,就带走,说是要补税,大家说这样合法吗?
还有哪位通晓法律的人士能指点一下,怎么解决这样的问题呢?谢谢!

最好适当地"处理"好与国税人员的关系,必竟是主管部门,当然他们不是每一家都这样查的,即使你什么问题也没有,他们也会经常查,是有目的的.呵呵

不合法,祥见<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如下

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第八十七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第八十八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十九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他如果来查账的话,他会向你出示检查证的,和他们身份的相关证件,如果没有出示,你完全可以拒绝他来查证,如果带走你东西,必须开清单.税务检查是很正常的,同时查账也是正常的,所以他查账前会向你出示证件的.

定税还要查,不合法!

不行~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