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招摇撞骗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18:31:43
如果其本身属该单位的职工,具有公职身份,但该单位并无执法权,且单位对其行使该职权并未授权或委托,其本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的上路收费,应如何认定其是否应认定其构成招摇撞骗罪?法理依据为何.

本案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应认定为越权收费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招摇撞骗罪上面有人论述了,我就不赘述了。
至于他本身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非法收费,个人认为是在他的公职身份下才得以完成,如果不是借助公职身份,是不会有人相信他的,那也就不会有人缴费。因此,可以向其单位或相关监察部门或其上级机关举报该违法行为,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如果他不是借助自身的公职,而是冒充其他有权部门的工作人员,则可认定其已构成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获得某种非法利益和荣誉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本罪的主要犯罪特征是:(1)行为人冒充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此种国家工 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工作人员。(2)冒充行为必须给国家机关威信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确实造成实际损害的,才构成犯罪。

二、犯罪手段或后果牵连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 则,从一重罪论处。

三、人民警察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冒充其进行招摇撞 骗,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 规定,应予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