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历代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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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并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1966年至1975年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取消国家主席时期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该部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包括: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行使。
  第四部宪法以后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宪法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和2005年4月经过了四次修正,每次都继续坚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任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毛泽东(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1954年9月27日—1959年4月27日)
  刘少奇(1959年4月27日—1968年10月31日)
  宋庆龄,董必武(1968年10月31日—1972年2月24日)(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董必武(1972年2月24日—1975年1月17日)(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
  宋庆龄(1981年5月16日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