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殴打对方不承认。当事人能当证人指认对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10:59:39

当事人只能说当事人,不能作为证人,因为法律规定证人是除当事人以外的人。

  被人殴打对方不承认。当事人不能当证人指认对方。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我国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应当具有的条件是: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这种情况需要证人。
证据有一下几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很显然你需要证明你的陈述内容,也就是说你指认的真实性。那就是说要证明人
哈哈

能。在法庭上,原告的陈述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几个证据形成证据链就能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完全可以啊,这还用问嘛!

不能

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