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巷道井下施工安全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8 11:58:13
如题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二章、设计审查

  第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煤矿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