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工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2:30:58
我经过了三次面试于今年8月5号到公司上班,原来说的是试用期1个月,工资900,然后转正工资1500,十月份公司会按照个人学历、对公司贡献等定10月份以后的工资,但国庆前26号下午我的一个领导说我面试时只是他和我们部门的领导面试的,现在公司领导发现我不是他们要招的类型,所以要辞退。公司应该发我多少工资?正常公司还是怎么算?现在公司说发1600,可以吗?我到公司后没签合同,说的是一个月转正我也没交转正申请,上个月也没有办社保。公司好像是试用期满补上个月社保的

1、2008年8月5日开始上班,表明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确立,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未订立,由企业承担责任。
2、“试用期1个月,工资900,然后转正工资1500”企业如果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这是不存在的,则以此为准。(举证责任倒置)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2008年9月26日“我面试时只是他和我们部门的领导面试的,现在公司领导发现我不是他们要招的类型,所以要辞退”——已经上班又以不符合录用程序而辞退,是违背劳动法的。
5、正常情况下,你的应得工资:2008年8月5日——2008年9月5日:¥1200;
2008年9月5日——2008年9月26日,应以1500来折算。
6、该公司主要有三个违法行为:
1)没签合同;2)没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购买社保;3)违反劳动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7、如果已经辞退,应该根据“违反劳动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相关赔偿责任:半个月工资x2,即应赔偿你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如果还没有辞退,你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补订书面劳动合同;2)不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3)补缴社保。

根据以上,个人理解:
1、补足你应得工资(包括试用期及试用期结束后的);
2、违反劳动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补偿:大约¥1300元左右;
3、补缴社保。

一般是以你当月的工资,除以当月的天数,得出你每日的工资金额的。

你的试用期一个月的期间为8月5日至9月4日(按31天计算)所以这段期间你的工资是900元。
从9月5日至26日共工作23天,按月工资1500算,(9月份是30天,那你日工资是50元/天),那你9月份的工资是1150。

两个月的工资总和是2050元。
(按你实际的情况计算吧)

900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