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关于经济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8 01:15:49
三个企业准备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1)公司以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注册资本为30万人民币 (2)甲方以专利权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乙方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0% (3)各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值由各方协商决定,不需验资 (4)公司获利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懂事会工作 (6)公司寸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请问章程条款中哪些不符合规定?
为什么?

不符合法律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1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
(2)第2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4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
(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5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6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