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法律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1:10:57
被告于2004年2月8号到我公司上班任公司业务员一职,由于公司业务的特殊性,根据公司规定,业务员负责和销售货款均由业务员负责收回。2006年12月4日被告向公司提出辞职,被告辞职侯不肯交出已收到的货款,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尽快清账,被告均不予理财,原告也向客户了解,除部分客户正式货款已由被告收取。还有的客户名称与地址,被告使用了假名称与假地址来欺骗公司,至今因被告的行为使原告还有账款16720元未收回。未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曾向闵行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但不予受理。原告转向贵院提出诉讼,恳请判准如前之诉讼请求。

以上是上诉书。。。。请各位帮忙看一下。。。被告辞职时是结清工资走的,而且公司也将劳动手册退还。。。而且被告是销售人员并不是财务人员没有义务收取费用,只是代未收缴,现在公司又了坏账要被告背负请问漏洞和申诉点在哪里谢谢

首先适用程序值得商榷,
要明确当事人人双方发生的到底是何种争议?
从楼主的叙述来看应当已经不是劳动争议这么简单了,也难怪仲裁委不受理,
上法院走民庭是一种选择,
直接上公安局报案也未必不是一种办法.
如果是我,我选择报案,之后再处理就简单很多了.
报案的案由就是离职员工涉嫌以本公司名义诈骗或者涉嫌"职务侵吞".
楼主自行斟酌.

本案应当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应当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拒不下达,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给你一个律师的号码。0518--82899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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