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劳动赔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1:57:36
请教:本人从2007年4月中旬至2008年9月15日,在新华人寿孝感中心支公司工作17月余,平均每周工作50小时以上,工作期间没有五一,十一,中秋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更没有五险一金的任何福利。按当初入司前的协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700元,试用期满后签定劳动合同并转为正式员工。但公司老总以各种理由不予签定合同,不予转正,本人一直拿了17个月的试用期工资,日前被迫辞职。
请教各位知情朋友,这样的遭受,申请劳动仲裁的话会得到怎样的赔偿?谢谢好心人解答……

还应该支付:
1、自2008年1月起:每月1倍工资;
2、上班之日起:节假日加班费用:节日2倍工资,假日1倍工资;
3、拒绝签订合同的赔偿金。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