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府奖励的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22:59:19
政府对企业进行资金奖励,如奖励已交税金的25%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否对此笔资金还需要交纳所得税?如需要如何计算,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属于地方政策,对于我们已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返还,对于这类资金的返还,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们计税,但是我找不到相关的规定说服我们公司的老总,老总说不用交?苦啊

1、对于政府奖励的资金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来核算。
2、具体账务处理是:
(一)企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在以后期间确认相关费用时,按应予以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返还政府补助时,按应返还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 补贴收入

政府奖励的资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笔政府奖励是额外奖励还是退税或免税。
如果是额外奖励: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退税或免税,减计相关税金。

  财政奖励款的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方面:如果这个财政奖励符合财税[2011]70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公司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这部分财政奖励款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公司在收到时应该一次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执行新会计准则,先计入递延收益;在营业后,结转到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