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的案子现在审理,是否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3:34:25
某买卖纠纷,有定货单18张,05年1月起开始订购,直至06年4月.另有一张增值税发票,开票时间是06年3月.当事人一方于08年1月起诉,这个时间的法律规定应当以每份定货单规定的日期为诉讼时效起算点;现司法解释出台,规定可以以最后定货单记载的日期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此时案件未审结,是否可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为什么呢?

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规则。
  依据为我国最新颁布施行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如下:“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

答案:
适用,依据为我国最新颁布施行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如下:“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其实,即便依据以前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是这18张订货单是依据同一份合同而签订的,也是按最后订单确定的日期为准的,我要说的是,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对诉讼时效问题加以明确,并不是对以前规定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