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程序大体分几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7: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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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侦查运行程序长期以来缺乏通过程序制约权力的精神和机制,在侦查运行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上遗留了诸多缺陷与瑕疵,突出表现在:一是任意侦查原则的“硬化”与“软化”。所谓硬化,是指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任意侦查原则未能得到确立,侦查机关的行为选择带有随意性,不受任意性原则的约制,甚至有将任意侦查行为强制化的趋向和作法,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在现代法治国家,都是作为一项任意侦查行为而适用,讯问嫌疑人要求贯彻自愿原则,不强制嫌疑人作答。侦查机关违背嫌疑人自己的意思而强迫其供述的,将作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但在我国,长期以来立法上和司法实务中,都要求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如实陈述义务,强制嫌疑人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这就将一项任意侦查行为变质为一项强制侦查行为。这种质变过程清晰地反映出了我国侦查运行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真实状况,如前所述,权力和权利之间存在着一种“零和效应”,权力扩张,必然造成权利的受损和贬抑,任意侦查向强制侦查的硬化、变质,实质上是国家权力横向扩张的结果,它必然导致公民权利的萎缩和受抑。所谓软化,是指我国侦查机关在采用强制侦查行为时,根本不受强制侦查法定主义的规制,对于一些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强制侦查行为,侦查机关照用不误。例如监听,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没有明文规定,仅仅是在公安机关自己制定的内部性文件中才有授权性规定,那么这种法无明文规定的强制侦查措施,根据强制侦查法定原则,侦查机关根本就不能采用。而对于那些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强制侦查行为,侦查机关因为缺乏程序意识,在实施过程中也普遍存在着“有法不依”、“越权执法”等违法执法现象,例如超期拘留、超期羁押的问题就在实践中非常突出,例如海口市公安机关自1998年以来,共羁押犯罪嫌疑人5080人,其中超期羁押523人,占总羁押人数的10%.超期羁押时间有的长达7年多。[21]应当说,这一比例相当高的。这些违法执法现象都是任意侦查原则被软化的典型表现。

  二是相应性原则的失调。相应性原则的功能本在于协调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以规范侦查行为的行事。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失调却使相应性原则失去了规范侦查行为的功能。例如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拘留期限的设置积极其不当,严重违背相应性原则的要求。作为一项人身强制措施,我国的拘留主要是为应付现行犯等诉讼中的紧急情况而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