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货车养路费收费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9:39:11

第四章 养路费计征方法

第十三条 养路费实行按月计征。但下列车辆可按旬计征:

(一)临时行驶公路的十吨以上吊车和四十吨以上平板拖车;

(二)报停二个月以上,停驶一个月后复驶的车辆;

(三)报停车辆停驶期间进行大修、中修或接受年检审需行驶公路的;

(四)事前申报改变使用性质、超出使用范围不足一个月,经稽征机构核准的减征、免征车辆;

(五)领用临时牌照(不含领用临时牌照的待报废车)行驶公路不足一个月的车辆;

(六)从事地方营业性运输,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军队、武警自用车辆。

第十四条 计征养路费采用下列方式:

(一)费额:按每月每吨征费标准和核定的征费吨位计征;

(二)定额:十人座以下(不含十人座)的小型营运车,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及畜力车按台(套)计征。

第十五条 车辆征费吨位以国家物价、交通部门制定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为标准核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中没有规定的,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货车(含专用机械类车、正三轮摩托车、国外进口车)无标准装载质量吨位的,比照同类型货车装裁质量吨位计征;

(二)双排座汽车按标明的载重吨位与核载人数(驾驶员除外)的折合吨位合并计征;

(三)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的百分之七十计征;

(四)大型平板车载重吨位在二十吨以下(含二十吨)部份按全额计征,二十吨以上部份减半计征;

(五)不能载额、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整车(包括固定装置)的总重量吨位减半计征;

(六)拖拉机按其拖带挂车的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七)各型客车比照同类型的货车底盘标记装载质量核定标准计征,无同类型货车比照的,按核定载客的最高座数,国产车每十人座折合一吨计征,进口车每七人座折合一吨计征(不包括驾驶员座位)。

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各种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