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的人格尊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9:41:48
我是一名初三的学生,上个月我们班发生了一件事。
班主任让同学们选两个纪律最差的同学,不记名投票。第二天又一个同学给她写了一封信,信的具体内容我没看到,大意是说他这么做侮辱了学生的人格,还有“对学生拳打脚踢”“‘老师’这个词被某些自恃清高的人玷污了”的话,据说还通知了教育局和报社。现在也不知道教育局怎么处理的,似乎是没什么事了。
今天她就给我们开了个班会,她觉得她没有侮辱学生的人格,只是想通过这种方法了解班里的情况,相当于每个同学都发言,她说“下次要当堂唱票”只是吓唬吓唬我们,这次也是绝对保密的。这种方法也不是她先做的,我们学校其它班已经这么做了。还有她没有偏爱和放弃每一个人等话,那似乎和法律没关系了。
就我所知道的法律知识,我觉得她确实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初二思想品德学过关于人格尊严权,做过一道练习题就是这样的,当时答案是侵权了。我觉得其它班这么做没事只是因为他们维权意识差。而且她确实打过学生,体罚肯定是法律不允许的。不过现在绝对不体罚学生的老师肯定很少,但是我觉得选举这事是比较严重的。班会上没有同学反对她这么做,她说那以后还要继续。我觉得这不行,但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还有要补充的是在班会上她说了点讽刺写信的那个学生的话,同学们也跟着嘲笑他,还有同学说是他侮辱了班主任,今天那个同学就没来上学。这件事班主任是否有责任?同学们那么想是对的吗?

法律只是在比较大的范围上做了规定,关于细节方面,只有教育部颁发的文件,各地方也有所不同,像老师的这种行为,虽然说不对,但是没有违法,用法律上的词来说就是,情节极其轻微,法律不管的,要管也只能是到教育部反映去,而教育部的态度基本也是看领导的态度,这种事太普遍,教育部不可能每件都管.

班主任的做法肯定不对,但是还没到违法的程度,如果真的要解决的话,除了去向校长反映,就只能去教育部了,而且还要看教育部的态度,他们也不一定会管

初三的学生就知道侵权,看来中国的法制教育确实太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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