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高分求福建福州离休干部医疗待遇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2:17:40
我爷爷今年84岁,是鼓楼区离休老干部(原鼓楼区区委书记),今年患直肠癌需要治疗,病人要求在肿瘤医院就医,但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第七门诊)却说在肿瘤医院开刀且费用20000元之后要回第七门诊治疗。且医疗费还需之间先垫付!?请问有哪位知道国家规定离休干部医疗待遇问题,最好能提供国家的文件!谢谢

这些都是以下的国务院的下发的文件编号。

你自己看看有没有办法去找找。
这些都是明文的文件,我反正没有办法看到。
你自己去找找。

还有就是你这种情况我上面说了嘛。
要嘛直接找医院单位,一边再找你爷爷以前工作的单位。
开足了证明。民政局自然会给你银子的,呵呵

医 疗 保 健

县、市以上卫生部门,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进行健康检查,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给予优先照顾。愿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劳人老[1982]10号)

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自建或联合筹建。(国办发[1983]39号)

组织健康休养,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参加健康休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劳人老[1983]17号)

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要使他们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治病用车原则上要给予保证。(中组发[1990]5号)

对离休干部不能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一旦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就无力支付,甚至影响治疗。这些办法是不可取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坚持实报实销。(组通字[1990]2号)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发[199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