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托法院经办人以找不到被执行人(公司)为由,让申请执行人(劳动者)找到再说执行的事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02:11:33
1.请问,这种情况正常吗?

2.那找不到被执行人怎么办?
3.有什么期限限制吗?

这种情况应该不是正常的。
已经提请诉讼了,就不再是个人对个人的事情了。总不能让诉讼人去抓人吧?
如果法院有被诉讼人的财产可控制,是不是应该先保全财产,然后通过媒体通知被诉讼人,如果??日后,既视为通知送达。就可以以被保全的财产来执行。可说起来感觉这么办好像还是有不妥的地方。
至于期限我不记得了。
若不你就诉讼法院不作为。呵呵
我不是律师,凭小聪明乱说的。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