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100分,回答得满意提高悬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9:24:32
案例:1993年,A和B签合同,把自己名下的一块宅基地卖给B,B付款20万,A把土地证给了B,双方一直没办过户。十五年后,B起诉A,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宅基地转让未办审批手续);双方都有过错;A返还B20万本金,利息由B自行承担。(土地此前被政府征用,盖了商品别墅)
B不服,上诉:15年的利息损失应由A承担全部或部分。

请大家分析,谢谢啊!
补充:B一直未占有和使用土地。

你没有讲清土地被政府征用时的补偿款哪去了.能否讲清?必可以到我的网站留言咨询栏目中留言.www.faquan.net

合同本身是无效的,并不是宅基地转让未办审批手续,而是根据《土地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土地,是不能转让的(包括买卖和赠与)。
合同的内容不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土地法)的,合同无效。
因此A、B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而且双方主观上都存在过错(即不符合土地法规定)制订合同内容违法。跟住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原则,双发都存在过错的,各自合理承担。
本案当中A失去了20万的收益权,B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利息。法院判决合理。假如B在15年内有收益,收益归A所有,B只能取得必要支出。
同理,政府征用补偿也归A所有。

另,根据经验,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详细法条麻烦自己查阅。

A不承担利息,因为B使用了土地.

通俗解释:A和B的行为基于二人平等协商基础上
B的15年利息损失,不是A主观故意或者有过错的原则上造成的,故A无需承担B的损失

土地转让无效:宅基地不能转让,且未过户而无效

维持原判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不可以随便买卖,所以合同无效.
法院判的很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