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出现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9:42:25
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会发生的各项费用呢?越具体越好...

消费者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尝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全,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侵犯消费者权益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造成消费者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道歉、并赔偿损失。

关于损害赔偿
首先,《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均未规定缺陷产品致损的精神赔偿问题。这种立法状况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力。近年来,要求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实践中发生了一些判处精神损害赔偿的产品责任案件。有人不赞成精神损害赔偿,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金钱万能的表现。我们认为,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为了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有利于缓和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同时也是为了惩罚和教育致害人。因此,建议在修改《产品质量法》时,对精神损害赔偿加以规定。但是如何规定得既合理又有可行性,值得进一步探讨。其次,建议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存在的情况是:生产者不重视产品质量,忽视消费者人身安全,大量生产不合格甚至是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较小,仅要求恶意生产者承担补偿性责任,不利于督促其提高产品的安全性。相反,可能会牺牲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实行惩罚性赔偿使生产者无法从恶意生产行为中获取利益,对其他人也能起警示作用。加大违法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这是法律经济学的观点之一。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先例。在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