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我还能享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2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8 05:59:18
注(本人以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9级)!
本人是3月24日向公司递出辞职,根据劳动法劳动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书面申请告知单位,我是4月15日发生的工伤,但后来我7月29日去拿我的风险金时,糊里糊涂的居然签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书,而且上面的日期居然些的是3月24日。
请:法律高人指点啊 我怕公司抓做解除劳动合同书不给我(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请带上法律条文说明!十分感谢。
我有工资卡,上面还有我4-5月的工资。而且单位在伤残鉴定书上都是写着我是4月15日发生的工伤。可以完全证明我还没解除劳动关系吗?

1、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是要公司的证明吗?辞工了怎么还有公司的证明呢?
2、公司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不想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3、你得证明发生工伤时,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用3.24的辞工申请来骗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一定要证明工伤发生还存在劳动关系,比如,打卡表、考勤表、或其它的什么证据。
4、证明这点有一定难度,建议请律师帮助。

如果象你所说,也就是4月15日你还在单位工作。
这样的情况造成伤害,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你没看清合同,而且合同上写明的日期损害了你的利益。是欺诈合同,可以撤消。
你需要证明你4月15日还在单位工作。工友或同事证明就可以了。

工伤认定是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到哪里都是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