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18:37:18
我今年3月应聘于一家企业做副总,工资是8000/月。由于公司战略发展出现了问题,公司经济出现了困难局面,老板没有经过商量,突然把高层领导工资全部降到3000/月!(从他宣布之日起实施)。
请问一下:如果我以不同意降工资这个理由协商未果提出辞职,我离开公司,1、能够得到补偿吗? 2、有那些补偿?
或者您建议一下还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
非常感谢!

给你提供几个法条,你对照你的实际情况参考一下: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要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工资是由公司和劳动者协议或双方默认确定的,属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变更,单方变更无效。若一方强行变更,受损方可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维权,若对仲裁不服,可将强行变更工资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建议你看一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这种情况算公司违约了,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同意公司的决定,他们会辞退你,然后你可以拿到补偿。你看下我给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