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2:56:05
我单位人力资源部规定,请病假需当天交病假条,如当天无法交病假条,以后拒收,而且按矿工处理.我想问一下这样做是否合理.有法律规定可以这样做吗?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不合理,这样做是违法的。你可以去咨询律师,先看下我给你留言。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没有这样的规定。

不合理,很不合乎情理,没有法律依据

肯定不合理,无法律依据

当然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